电子合同是大家工作生活中会接触到的,因为其特殊的司法意义,所以在使用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是否使用了可靠的电子合同,避免因为法律漏洞,合同无效造成经济损失!
方法/步骤
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这种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
电子合同的类型
电子合同的标的可以为交付商品,也可以为提供服务。
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
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可分为B-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
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电子合同同样也需要具备这些要件。电子合同与传统的合同有着显著的区别,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
《合同法》第32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
新《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新《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
电子合同的技术支撑
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且仅仅签名有效还不够,合同还需要证明未被篡改过。
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合同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电子合同行业现状
当前合法电子合同,几乎都是采用区块链加密传输存储,确保合同的内容不会被篡改。除了合同本身的存证以外,就是电子签名签章的技术有不同。
电子签名方式主要有两大类:数字证书方式和生物特征识别方式。
前者需要U盾、证书等物理介质来实现身份识别,应用场景有所局限,在不特定人群面对面签署场景以及需要留下文书类证据的场景中,数字证书方式并不能很好的实现其无纸化签署目的,同时对于U盾等物理硬件的依赖增加使用了成本。
静态的身份识别不能表达意愿
生物特征识别技术主要分为两类,静态生物识别方式以指纹、面部识别为代表,因其客观存在的属性,能够表达“签到”的行为而无法表达“确认”的行为;
而笔迹作为一种动态行为生物特征,具有主动意愿表达优势,从而成为电子签名生物特征身份识别及行为确认的理想方式。对应到电子签名法,就是能表达签名只由本人控制的。
手写原笔迹电子签名
基于传统签名的原理,结合电子设备采集留样保存数据的优点,提出的签名电子化应用方案。
相比传统笔迹鉴定,强调笔迹特征,电子签名受书写载体、书写的工具的影响,很多笔迹特征会发生变化。从鉴定角度来讲,手写的笔迹数据尤为重要,在司法层面更有价值。
内容不合法会导致合同无效
我国的《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有权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讲事实:意思表示真实。
合法律: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电子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有效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在合同的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签约方式不合法会导致合同无效
《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真实身份: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真实意愿: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合同未改: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签名未改: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反之,不符合条件的合同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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