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双方系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试用期可以书面约定,也可以口头约定,但是都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3.劳动关系双方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基于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该约定无效。劳动者离职后又回到原用人单位工作的,不论与之前的工作岗位是否一致,均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4.劳动关系双方欲延长或者缩短试用期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应当协商一致。未协商一致即作出延长或者缩短试用期决定的,该决定无效。
5.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标准而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试用期满前告知劳动者,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试用期满之后,用人单位再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
6.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在录用时明确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并且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7.劳动关系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的劳动报酬标准,但是不能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最低工资的80%)。如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劳动者要求补齐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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